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为规范 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 进一步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预见费,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部门预 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已列入当年预算、用于解决学校预算执行中零 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经批 准后, 原则上不予调整, 各单位、部门新增支出在学校批准下达 的预算支出额度内调整, 确因工作需要须追加临时支出的,按程 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从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不可预见费可支出的范围:
(一) 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开 支;
(二) 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三)弥补医疗费支出;
(四)弥补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等其他零星支出;
(五)学校工作中临时重要支出和其他突发性支出等。
第五 条 不可预见费不可支出范围:
(一)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和未经审批的办公 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校相 关规定的支出;
(三)超供养范围、超政策标准列支人员经费;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部门提供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追加预 算支出的依据、用途和金额等, 会同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二)财务处根据申请金额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支出金额未达到涉及“三重一大”制度中重大项目或大额 资金使用的限额标准的, 经财务处审核使用范围合规性后,报校 长审批;
2.支出金额超过涉及“三重一大”制度中重大项目或大额资 金使用的限额标准的,经财务处审核使用范围合规性后,按照“三 重一大”相关规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3.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由校长根据会议精神或 会议纪要对不可预见费使用事项进行签批。
第七条 不可预见费申请金额按第六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审批 后,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部门按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制 度规定的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不可预见费安排的支出预算,原则上在预算年度内支 出完毕,年度终了,未使用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不结转 下年。
第九条 不可预见费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