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采购代理工作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纳入湖北省财政部

门依托湖北政府采购网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依法接受学校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委托采购工作,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考核和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四条  采购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从制度建设、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办公条件、专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业绩和信誉信用等方面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名单。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入围数量根据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确定,代理期限不超过三年,代理协议一年一签,代理期满应重新组织公开遴选。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可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采购办代表学校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委托,由采购办和项目建设部门在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每家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代理2个以上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对所代理项目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按照学校要求组成项目服务团队,为学校提供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组织专家论证采购需求方案,排除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设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编制采购文件;

)起草发布采购公告,按照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发出采购文件,做好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补充文件的起草发放工作

)按规定组建评审小组,严格项目评审现场管理检查评审结果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学校处理质疑答复及投诉事宜

)编制项目评审报告,进行中标或成交公示,制作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组织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采购结束后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将项目文件资料汇编移交学校,并做好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等工作;

(七)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原件;

参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相关文件,依据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学校委托要求,为采购项目提供采购需求调查服务。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采购办应详细记录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年度代理协议期满根据采购理机构考核结果与其续签下一年合同。

十一 采购代理机构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末位淘汰的办法。由相关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测评打分,计分比例为项目建设部门占比30%、采购办项目经办人占比30%、采购办综合考核占比40%。按照综合评分结果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排名靠后的30%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末位协议期内考核末位的代理机构,不再续签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采购后,项目建设部门采购办项目经办人对当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年度所有项目平均分按规定的计分比例计入年度考核综合评分

十三 采购代理机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情况工作质效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情况采购文件的编制情况采购资料归档和交接情况项目被质疑投诉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条任意一款情形的,由采购办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减少或暂停代理项目。整改期间有正在代理的项目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代理项目完成。

(一)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疏漏、歧义、错误、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迟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三)未及时移交评审资料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四)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专业行为的;

(六)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采购文件内容受到有效质疑、投诉的;

(七)信息公开媒介、内容存在错漏且未及时更正,影响采购进程的;

(八)未对开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未经学校许可或及时告知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的。

第十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篡改或丢失采购文件、评审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代理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或将代理项目转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严重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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