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超过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80%(含 80%),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基建工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必须由2人共同确定并经项目负责人、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人员不得参与采购需求审核。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确定1名采购工作联系人,负责与采购办对接,报送采购需求文件以及开展需求调查的相关资料。采购办在收到采购需求后,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对需求标准稳定、经常采购或全校需求一致的采购品目,按照采购金额大小由主要采购需求部门统一组织调研,制订并公布有关采购品目的采购需求标准,并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需求部门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对编报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需要部门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申请项目采购时,需在采购管理系统报送项目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采购办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和采购程序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同采购需求部门协商确定采购项目是否分包。
第二十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办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评标法等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和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价格、履约能力、备品备件等可作为评审性因素。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如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采购需求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和采购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采购需求部门可邀请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参加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验收要按照采购需求部门确定的验收程序标准进行,验收结果应向采购办报备。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通过在使用部门中调查、询问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服务类项目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由采购需求部门成立项目执行考核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服务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按照推荐或抽选的方式选定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负责项目前期调研、需求编写等工作环节的人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需求部门可以自行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办在实施采购审批时,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采购需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审查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审查由采购办负责。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办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采购办根据项目的实际可以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审查。采购办自行组织审查的,可邀请学校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部门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开展的需求调查、确认应当形成书面记录,采购办连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查等工作一并存档。采购文件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担任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部门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监督。对于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而未开展的,须说明未开展需求调查的原因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采购办要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定期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采购开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采购办办理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事宜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需求部门未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未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的,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可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需求部门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涉密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采购需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