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决策,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专业和队伍建设规划、教科研工作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六)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七)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员工的奖惩;
(八)学院专业的设立、调整与停办;
(九)学院各单位、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十一)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人才的调动;
(十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等事项;
(十三)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重大调整方案;
(十四)学院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五)院及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专业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授予、选拔和推荐;
(十六)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七)教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
(十八)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产权变动;
(十九)院办企业的开办、调整和关停;
(二十)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违纪违规涉案人员的调查与处理;
(二十一)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指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学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四)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聘用和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指对学院建设发展、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二)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三)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四)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五)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六)其他涉及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指超过学院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三)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超预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独立核算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与管理,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必须为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具体实施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院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八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坚持一题一议,议事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本人职责范围,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学院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