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20    浏览次数:

长院〔2018〕39号
 
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退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费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3日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退费事项提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一切收费都必须遵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归口财务处统一收取,或报经财务处授权收取。校内各单位、部门,各关联单位或机构一律不得擅自收费。
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每学年10个月,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费按整月执行,剩余时间不足1个月的不予退费。
三、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四、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费手续,其流程为:
1.学生本人填写书面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领导、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依次在书面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教务处核定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总务处核定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
4.财务处根据书面申请表签字意见,以及教务处、总务处领导签字核定的学生在校学习、住宿时间,经财务处领导签字后,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实行网上审批后,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部门应参与到流程之中,各司其职,掌握进程,以确保退费真实准确和退费资金安全。
六、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因故退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方式完成审核签字手续,报财务处办理退费。
七、代收教材费据实结算,需要退费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各学院、教材供应商核定退费金额、完成造表签字手续,提交财务处安排退费资金,各学院具体执行和落实退费。
八、其他代收费和热水、餐费等服务性收费的退费,由原收取单位和部门负责核定签批,报财务处办理退费。已代收并完成代缴的费用不予退回。
九、学校原有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依从此规定。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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