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因学校机构调整,部门名称和职能发生变化等原因,学校对原已印发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长院〔2017〕42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执行。原印发文件同时废止。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14日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基建和修缮项目、物资设备(含图书、教材资料)买卖、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培训、联合办学、社会服务(技术咨询、开发、服务 )以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或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后果的合同。
第三条 凡学校及校属单位、部门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采购类经济合同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其他事项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办公室,负责合同盖章、编号、归档、执行督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订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经济合同协助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除1万元以下小额即时结算以外,都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拟订
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各类采购招标经济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采购类经济合同拟订前,必须获得学校项目立项批复并落实资金来源(必须有资金预算),没有立项批复和资金来源的,不能洽谈、拟订和签订。
签订合同前,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一般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就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含经营范围、企业章程、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等)进行全面调查,若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合同应形成资信调查书面报告。
第八条 采购项目经济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其他经济合同由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拟订。凡国家有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格式文本。合同拟订应从项目确定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并及时送审。
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代理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三)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验收标准与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学校对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核制度。经济合同由拟订单位、部门负责送审会签,送审会签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以及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材料,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材料。集中采购项目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还应报送定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由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招标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法律顾问、财务处分别审核会签,审核会签完结后送院领导审批。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立项情况、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参与会签的部门审查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审核;负责维修工程、各类设备采购、家具采购、学生桌椅采购、土地转让、房屋租赁等合同内容的审核;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类合同内容的审核;
(三)科教处:负责技术咨询、开发、服务等合同内容的审核;
(四)审计处:负责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等。
(五)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的合规性、合法性,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六)财务处:负责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的审核。
10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合同(包括基建修缮合同、合作办学、社会服务、涉外、对外承包、租赁、对外投资、合作或共建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参与审签。
第十一条 对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合同拟订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影响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二条 审核会签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合同的审核会签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完成,因审签拖延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或单位部门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有意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故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的,学校将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送学校办公室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学校办公室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十六条 以学校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以科教处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加盖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10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分管校领导签订;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有空白项目的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再由我方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四份:一份连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送交学校办公室;一份留存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一份送财务处;一份送审计处。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人,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如发现可能发生合同纠纷的,要及早做好准备,妥善处理。科技类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才能办理项目结算。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收入的,应全部上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不一致的,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报批后生效。合同变更涉及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10%的应按新项目办理。工程建设类经济合同的变更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还应按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经济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并为学校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或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审核及维修工程、各类设备采购、家具采购、学生桌椅采购、土地转让、房屋租赁等合同内容的审核;教务处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合同内容的审核;科教处负责技术咨询、开发、服务等合同内容的审核。
2.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