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工作运 行机制, 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采购工作 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实训耗材、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包括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等各种服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服务或工程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 按采 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或者按有利于学校项目 执行的原则确认。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各单位、 部门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购或自行 实施采购。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的原则, 建立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采购活动 的管理。
第五条 采购项目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论证立项手续,落 实年度采购预算或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有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 购人员及有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 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学校有关党政会议议 事规则决策对学校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 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 方式;
(六)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和直接购买项目;
(七)审定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质疑评审过程、弃标、与 项目部门预期严重不符等情况的中标或成交结果;
(八)审定重大项目或政策规定需自主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 的项目;
(九)处理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 购办”),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作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 机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三)遴选和管理学校采购代理机构;
(四)组织学校采购工作,包括受理采购项目资料,审核采购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学校采购人代表, 监督代理机构评 审活动, 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等;
(五) 检查、指导采购项目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项 目单位、部门”)的采购工作;
(六)协助项目单位、部门进行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
(七)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预算编制和论证审批等前 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内容的释疑工作;
(四)会审本单位、部门的项目采购文件;
(五) 负责本单位、部门采购合同洽谈、会审、签订及合同 履行;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组织项目验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库,入库代理机构必须达 到以下要求: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 案,随时处于可查状态;
(二)在本地设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提供本地化代理服务;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规范实施采购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评审专家库。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的人员经申请可入选学校评审专家库。
(一)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按照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 评审专家参照相关标准获得评审费,采购办每年 12 月将校内专家评审情况 (姓名、项目、时间、人次) 上报人事部 门,由人事部门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按相关规定集中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专 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业 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 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成员的原则上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 和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对纳入湖北省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施采购的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组织实施。
(二)学校集中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 1 万元 (含)以上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采购的 活动。 集中采购由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由使用单位、部门协助 办理。
(三)学校分散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项目, 经学校采购办立项备案后,由各单位、 部门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部门完成分散采购后,应将采购资料整理送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 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 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单位、部门不得将本单位、部门一个 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或公 开招标。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合相关单位的采购项目成 批量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采购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 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 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参加投标的采购方 式。
(三)竞争性磋商: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 由询价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 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采购程序,选择若 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者 2 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供应商应在省级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产生。
(八) 直接购买:适用于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在 市场竞争中处于较为独特地位或具备明显竞争优势, 有公开面向 市场的服务价格标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确为学校事业发展或日 常工作需要。
(九)比价: 由采购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满足供应要求的供 应商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市场价格比较, 并按照满 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主要选择上述 1-7 项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方式的 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应方式执行。
学校集中采购主要选择上述 1-8 项的采购方式执行,1-8 项 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参照政府采购相应方式执行。
学校分散采购选择比价购买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管理。 以学校当年发布的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预算限额标准为依据,如 当年未发布,则执行上一年度标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 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部门提出,填写《长江工程 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表》。 申请资料应包括学校或上级立项审 批文件、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和项目采购需求参数等。
(二)确定采购形式。由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政府采购要 求确定采购形式,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申报,获取采购执行计划。
(三)编制并审核采购文件。
1.项目单位、 部门提出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和评分标 准等采购需求;
2.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与项目部门会 审。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名。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五)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采购办或采购代理 机构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或磋商专家小组 或询价小组成员。
(六)评标或谈判或磋商。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 施。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或磋商专家小组或询价小组按照 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七)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布评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或磋商专家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推荐意见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布 中标或成交公告。
(八)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发 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九)洽谈、会审和签订合同。采购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副本移交项目单位、 部门, 项目单位、部门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或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单位、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 1 个 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 1 份送采购办存档备案。采购办按规定在湖 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 同副本、中标(成交) 通知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及采购项目合 同备案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系统中报省教育厅备 案。
(十一)采购资料归档。采购办应当及时整理归档采购资料。 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中标或 成交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成交信息等由采购办在校园网或学校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落实资金来源。
(二) 项目单位、部门将立项依据、采购内容、预算等资料 递交至采购办备案。
(三)项目单位、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等比价或者询价方式 采购,并做好比价或询价情况记录。如供应商需要成交通知书, 可将项目单位、部门确认后的比价或者询价情况汇总后报采购 办,由采购办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 管理部门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违规行为进 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受理、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应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 位、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办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采 购决策和执行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定期考核, 客 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终止代理合同, 三年内不得再入选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
(一)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 购;
(二)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 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八)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九)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十一) 其他影响正常采购、招标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加强对学校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评审专 家有下列情形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五)拒不履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七)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评标或评审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长、第七十四条情形的或其他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供 应商, 学校将其列为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 校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者, 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政府采购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 府采购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长院【2017】 6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