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22日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 涉及需要学校履行收、付款义务等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对外一切经济事项合同均应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订立,一律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他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除即时清结的1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外,原则上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必须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如遇突发状况或紧急状况,可不签订经济合同,但必须提供对方盖章的项目费用清单。
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也应签订经济合同;如不需要约定履行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可不签订经济合同,但必须提供对方盖章的项目费用清单。
第五条学校按金额和内容,将经济合同划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和专项经济合同。
一般合同指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
重要合同指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及只有单价或分成比例、无固定总价的各类合同。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
专项经济合同指培训服务、校企合作、捐赠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六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承揽)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承揽)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标明是否含税),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预付款、按进度支付、分周期支付和先货后款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达成一定条件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收付的账号、开户行及行号应予以明确。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十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如选择诉讼,原则上选择学校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四)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明确合同生效及终止的条件,一般以双方签署的一致的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的特定时间为生效时间。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审核会签、分类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防范风险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经济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下经济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各类对外捐赠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
(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经济合同外,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济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是校长授权他人代其签署经济合同的唯一形式。
授权委托书分为阶段性授权和一次性授权两种形式。
阶段性授权,适用于校长向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的任期内授权,任期结束或岗位调整时授权自行终止。校内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获得阶段性授权后进行签署。
针对经济事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或部门等特殊经济合同,校长通过一次性授权形式进行单独授权,经济合同签订后,授权自行终止。一般用于校长向其他校领导或者中层干部进行的临时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人签署经济合同前须征得校长书面同意,不得超越和滥用委托授权签署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等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类实训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设备和仪器(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出租、出售、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六)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七)校企合作、培训及咨询服务合同;
(八)委托服务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捐赠合同;
(十一)对外投资合同;
(十二)其它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划分,对经济合同会签审核职责明确如下:
(一)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法律审查,对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根据学校需要对相关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见附件2)。
(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负责收集经济合同签订的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业机构登记证书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送审材料连同经济合同文本一起向审查部门送审。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合同所涉及经济业务归属负责对经济合同的合理性、可行性、完整性以及经济合同内容、条款等逐一进行审查,并在经济合同履行中进行专业监督。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资产管理的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核,对涉及资产管理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经济合同履行中进行专业监督;参与经济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五)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或校内采购执行要求;经费来源是否有保障,资金结算及收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或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济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审计规范、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对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合同分类编号、办理签署或授权委托手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合同正本及合同审批表和签改稿的档案归集工作。
相关部门进行会签时,须写明会签意见,并签字盖章,注明签订时间。原则上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会签。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会签时,可由单位(部门)的履职工作人员进行会签。
第十三条分管校领导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合同事项立项审批、会审部门意见的全面审查,对存在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的协调及督办、合同审批等事宜。
第十四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校长临时授权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订立,一般不得签订事后经济合同。不得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故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的各类文本,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没有格式文本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商学校法律顾问、合同会签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学校统一示范文本。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核对,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合同准备、合同拟定、审核会签、合同签订等。
(一)合同准备:承办单位(部门)应以学校会议纪要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书面报告等立项材料为依据,对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同市场调研、意向接触、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审查拟合作方资质、代理权限、履约能力等情况;初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和合同价款。
(二)合同拟定:承办单位(部门)在拟定合同草案后,将合同草案送法律顾问审查,承办单位(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修改合同,经承办单位(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文本。
(三)审核会签: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见附件3、4、5),连同会签应附材料,送各会签部门及会签人进行会签。各会签部门及会签人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审核职责,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四)合同签订: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合同法定签订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授权委托人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审查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般合同可不进行前置法律审查,但应资料齐全,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文本或学校制定的示范文本。
银行贷款、捐赠合同等可使用格式合同,由法人根据学校办公会议决策结果签订。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如上级部门批件、学校会议纪要、校领导签批的书面报告等。
(二)定价依据。指确定合同价格的有关资料,如中标(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
(三)合同文本。原则上送审的合同文本应为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文本。
(四)其它材料。如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委托授权书等。
经济合同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经济合同的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
第二十条合同签署原则上由对方在会签认可的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再由法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署,最后由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确认经济合同会签表会签审核完成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章印章。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签订工作须在通过相关程序确定合同金额后的30天内完成。审核会签单位、部门应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合同的审核会签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内容涉及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报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签订。必要时,应当联系学校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如分管校领导认为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内容复杂的,应提交学校办公会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6份: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验收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财务报销凭证各1份,另1份连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交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部门收支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合同约定的支付业务时应提供合同文本及立项材料、定价依据等主要附件。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部门)必须安排专人按照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对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按要求完成经济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涉及多次付款的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付款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为付款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一)不能提供经济合同原件(首次)或合同签订不符合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经济合同内容的;
(三)物资设备采购不能提供验收清单的;
(四)按照规定需审计而未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的;
(五)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
(六)收款单位等与经济合同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文本,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文本与原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金额变更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货物类采购经济合同的金额变更只能在原有采购品目中进行追购;基建维修、基建工程等工程类经济合同的变更应按学校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及时与对方协商、妥善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由学校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见附件6),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二)对承办单位(部门)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院长办公室依据情况,提出法律具体意见,报学校领导审定。
(三)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报学校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送交院长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个人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委托权、超越委托权或者委托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及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经济合同或经济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处理经济合同纠纷过程中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九)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订立的人事管理、兼职聘用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所列数据标明以上的含本数,标明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长院〔2017〕81号)废止。
附件:1.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委托书
2.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
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要(大)经济合同审批 会签表
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般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
5.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
6.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阶段性授权)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职务: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9号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签
订 (此处填写授权范围)相关经济合同(但在特殊情形下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除外)。本授权有效期从此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岗位调整后止。
委托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一次性授权)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职务: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九号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签订 (此处填写经济合同名称及编号)经济合同。本次授权仅针对该经济合同签订有效,经济合同签订后授权终止。
委托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法律意见书
编号:
合同名称 |
|
合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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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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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收到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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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意见书附页)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要(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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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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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应附资料 |
①立项材料(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计划函、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立项报告或校内采购项目登记表等 );②定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③合同文本;④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方须提供)⑤其它资料。 |
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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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物、金额、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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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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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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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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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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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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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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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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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经办人: |
备注:1.重要(大)经济合同指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2.此表与经济合同正本及附件资料一并存档;3.采购方式包含: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4.非资产、设备验收类经济项目资产管理部门无需会签。
附件4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般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
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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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应附资料 |
①立项材料(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计划函、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立项报告或校内采购项目登记表等 );②定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③合同文本;④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方须提供)⑤其它资料。 |
采购方式 |
|
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物、金额、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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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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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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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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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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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审会签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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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意见 |
|
合同会签经办人: |
备注:1.一般经济合同指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2.此表与经济合同正本及附件资料一并存档;3.采购方式包含: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4.非资产、设备验收类经济项目资产管理部门无需会签。
附件5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
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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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签应附资料 |
1.定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询价结论、洽谈纪要、会议决定等);2.合同文本; 3.其它资料。 |
合同类别 |
1.培训类合同□; 2. 校企合作类合同□; 3.其他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物、金额、工期等) |
|
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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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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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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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
财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
|
审计部门审会签核意见 |
|
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意见 |
|
合同会签经办人: |
备注:此表与经济合同正本及附件资料一并存档。
附件6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合同名称 |
|
对方当事人 |
|
项目承办单位(部门) |
|
处理意见 |
院长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 审核意见 |
校领导: 年 月 日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