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目标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营造真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加强经济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等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对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具体考核内容,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济目标考核工作组,由财务处、党委组织人事部、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对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每年需完成的目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以学校工作目标的方式下达;完成情况纳入履职尽责部分一并考核。
第七条 经济收入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考核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根据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完成比例进行考核。完成比例计算方式为:
完成比例=经济收入实际到账额/年度经济目标
第九条 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年度经济收入考核以被考核事项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按学校银行基本户考核周期内实际到账金额计算。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经济收入以函授教育、自学助考、各类培训、技能鉴定及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等款项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含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的社会服务等收入。
教学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据实撰写自评报告,准备与考核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目标确认。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与财务处核对年度经济收入数据,审计处进行复核。
(三)小组考核。经济目标考核工作组通过账务审计、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形成经济目标管理考核报告。
(四)学校审定。考核报告随履职尽责考核结果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绩效,具体为:
(一)完成比例低于60%的,部门基础绩效与个人常规绩效全额发放;按以下方式扣减部门常规绩效总额:扣减额=部门常规绩效基数×(60%−实际完成比例)×100%。扣减部分由组织人事部在部门常规绩效核定发放时直接执行,不再另行补发。重点绩效中的服务评价考核绩效不发。
(二)完成比例介于60%(含)至100%(含)之间的,部门基础绩效与常规绩效全额发放;超出60%的部分,按“超出完成度”等比例计发重点绩效中的服务评价考核绩效(标准值)。具体计算公式为:服务评价考核绩效实发额 =服务评价考核绩效(标准值) ×(实际完成比例−60%)/40%。
当实际完成比例达到100%时,服务评价考核绩效按最高等次全额发放。
(三)完成比例超过100%的,部门基础绩效、常规绩效全额发放、重点工作绩效中的服务评价考核绩效按最高等次全额发放,超额100%完成部分按每万元折算11个绩效分值,分值单价由组织人事部参照教学单位超重点核定工作量奖励标准统一确定,并从专项奖励绩效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为:超额绩效奖励金额 =(年度实际经济收入 − 年度经济目标值)/ 10000 × 11 × 分值单价。该奖励由组织人事部核定后,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改革创新成果绩效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对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内部各类人员的超额绩效奖励,由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制定绩效奖励标准及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执行。
超额绩效奖励的分配,必须与实际贡献挂钩,拉开差距,奖优罚劣。分配方案须发放的绩效奖励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经济目标完成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查找风险隐患,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财务处、审计处,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不定期对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收缴全部违规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