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工作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及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立项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由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各类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四级管理责任制,学校校长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科学研究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等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科学研究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科学研究处: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预算管理;核定科研项目经费的项目类型,核实拨款单中来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批复总金额;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研究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学研究处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本单位(部门)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进度。

(四)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经费管理要求及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五条 为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开展,按期结题,学校对纵向项目予以资助,资助经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有到账经费的各级别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金额的100%安排配套资助经费,且不低于0.5万元。

(二)无到账经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资助0.5万元,市厅级科研项目资助0.4万元。校级重点科研项目资助0.3万元,一般项目无资助。

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级别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认定。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配套资助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不能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上级课题管理机关拨付的经费用完后方可使用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未使用完毕的上级到账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未使用完毕的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不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各级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以及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其他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管理与报销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评审人员审议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剂审批表,经科学研究处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互相之间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需求,填写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剂备案表,经科学研究处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立项过程中,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1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培育与激励,以及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成本补偿等,在经费到校时统一计提。间接费用的90%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可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支出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规定、往来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及采购的,应按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重点科目开支规定:

(一)设备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购置的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核和管理。

(二)业务费:会议费应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劳务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发放给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并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分配表,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后,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在绩效工资中予以核发。

(五)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需据实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提供付款记录、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说明材料,在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涉及科研差旅费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学研究处收到相关单位的立项及经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处备案。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到账具体信息通知科学研究处。经费进校由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用账户核算。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接受阶段性检查,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准部门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对于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项目结题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结转。结余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验收结论书下达次年开始计算 2 年。执行到期后仍有结余经费的,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科研活动。

项目验收后,科学研究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结题结账通知单》,经科学研究处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九条 项目未通过结题,或实施过程中因多种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撤销等结果的,剩余经费按立项批准部门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由学校统一收回,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终止与学校人事关系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报科学研究处审批,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具有行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长院〔2017〕6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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