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务公开是指学院及学院各单位、部门将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纪律法规为宗旨,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密切党群关系,为学院跨越发展、特色发展服务。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学院领导依法治校。
(二)实事求是原则。保证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
(三)民主监督原则。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师生员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各方面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注重实效原则。必须保证校务公开的信息公布、意见反馈、落实答复的及时性,着力解决问题。
第五条 校务公开工作按照学院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分级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六条 校务公开分为学院信息和单位、部门信息两个层次。学院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相关规定对社会和校内公开学院相关信息。各单位、部门产生的本单位、部门信息,由各单位、部门只在本单位、部门内公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院的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校务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校务公开目录;
(三)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校务信息;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提出的校务公开申请;
(六)编制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校务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校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部门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校务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申请;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承担与本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对下列校务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学院基本情况,如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院领导、历史沿革、学生数量、办学基本条件等;
2、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学院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5、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的有关情况,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6、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科研项目申报与评审等;
7、学生工作的有关情况,如学籍管理、学生奖惩、奖助学金评选、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政策、评先评优、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8、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9、教育收费的有关情况,如收费的项目、依据和程序等;
10、学院财务工作的有关情况,如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11、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大型设备购买的招投标情况;
12、校企合作,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向校内公开的内容
1、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及其执行情况等;
2、干部人事工作情况,如教师、干部、职工的聘任、延退、返聘、晋升晋职,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工作调动,公派进修学习交流,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指标、条件、申报情况、评聘办法和结果等;
3、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教职工工资调整、津贴、奖金福利发放、住房调配等;
4、教职工奖惩公开,如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教职工业务考核、年度考核办法及结果,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等;
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6、预算和决算信息;
7、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8、国内公务接待的经费总额等情况;
9、公务用车支出情况;
10、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11、节会、庆典、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财务情况;
12、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13、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14、其他需要公开的校务信息。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校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学院网站、广播台、宣传栏等校内媒体;
(二)报刊、杂志、网站、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教职工大会、党政联席会、中层干部会、学生大会等各级各类会议;
(五)印发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公开信等公文;
(六)将学院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七)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由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所负责的公开内容,提出各个时期公开的内容要点和办事依据,由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送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二)内容审批。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不同内容进行审核和处理:属一般内容的,由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公开的形式、时间和范围,并批转各单位、部门进行公开;属重大事项的,报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形式、范围和时间。
(三)实施公开。各单位、部门根据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批的意见,按规定的时间,将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公开。
(四)资料存档。校务公开书面和电子文件与资料由学院校务公开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获取学院校务信息。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校务信息公开申请,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相关单位、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院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网上信箱、监督电话等,由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师生员工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对举报、投诉的问题,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院工会、教代会定期评议相关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纪委、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校务公开的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的;
(四)在校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委、监察处或者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学院师生员工认为学院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学院校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