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级财务及所属二级单位、部门事业财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财务工作。预算内财务开支实行分管院领导审批制度。预算外开支及其它重大开支,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撤换,应当由学院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学院预算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院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情况和近年事业支出情况编制,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报院党委会审定,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校内预算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年度事业支出进行综合考虑编制,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报院党委会审批执行。
校内预算应当和学院的部门预算努力做到一致。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财务处和全院各单位、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确需调整,应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事业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
科研事业收入: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学院鼓励各单位、部门积极创收。各项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对创收单位、部门实行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兑现制度,对其它单位、部门组织的创收,实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应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上述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纳入财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标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从上级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一般由经办人、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院非财政拨款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要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终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结余分配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院长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指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指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文物、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对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借入款项是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应在学院财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审批程序,严控负债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费用是学院为了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一条  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学院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的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院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院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院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院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并相应划转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决算报告是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有关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院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学院规定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学院财务监督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执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所属设计院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过去行文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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