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原则
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性支出,学院不对个人因私借款。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相互挪用。
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借款前账不清,后款不借。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造成债权关系混乱。
责任明确,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经办人(以下称经办人)负责办理借款及归还手续,经办人必须是我院的正式在职职工。
二、借款适用范围
1、学院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的周转金。
2、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
3、经学院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学费。
4、需采购设备物资或劳务预支的货款或劳务费。
三、借款的额度
借款的额度由财务处根据借款用途分别按下列方法确定:
1、院内各单位、部门需用的周转金,数额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审定。
2、教职工预借差旅费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天+伙食补/天+公杂费/天)×出差天数。
3、 经批准短期外出学习人员的学习费用按标准核定,长期(二年以上)外出学习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需采购设备物资或劳务的,借款金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借款审批程序
1、向财务处出示有关手续,领取借款单。
出差:出示经领导批准的有关手续;
进修:人事处有关通知;
采购设备物资或劳务:凭借有关设备物资采购或业务合同;
2、填写借款单。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信汇、支票使用申请书)。要求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
3、财务处会计科审核。
财务处会计科根据业务需要,对借款人的借据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审核如下内容:
(1)有无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不得借支。
(2)根据预算和业务需要确定借款金额(有借款未归还者,不再借款)。
(3)经办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否签字。
(4)是否有院领导签批意见。
4、财务处资金科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的报账处理
1、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或维修项目的借款,须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事宜。
2、出差和短期外出学习人员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到财务处清账,否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借款。
3、外出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需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学费结算手续。否则从第三个月起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4、各单位周转金及个人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冲账结算,否则,从翌年元月份工资中扣除借款。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账者,必须写出书面理由,经财务处和校领导批准后可缓办结算手续。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