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及外宾到学院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执行任务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单位、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四)一般工作用餐(盒饭或自助餐)每人每次不超过40元;安排宴请的,宴请标准控制在人均80元以内(不含酒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前应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见附件1),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依据;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附件2)。
(二)以学院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院办公室报请参与院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一事一结,票据必须规范,各单位、部门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三)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会议通知或邀请函)、《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用餐清单、公务卡消费回单、正规发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四)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学院及院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确因校企合作、校友接待、接受捐赠、招生就业、融资引资、承揽科研、生产、培训任务等商务工作需要,接待客人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以商务接待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接待工作制度,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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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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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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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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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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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无公函接待的,须分管院(联系)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接待单位在备注栏作情况说明。
附件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接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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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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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
情况 |
来客单位及领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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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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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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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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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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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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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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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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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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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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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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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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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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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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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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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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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