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进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稳步有序开展,现就《指导意见》若干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一)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范围。据统计,省直事业单位共有576家,编制人数约56408人,实有工作人员81813人,目前配有各类车辆3826辆。总体而言,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多,现有车辆数量较少,车辆配备苦乐不均,公务交通保障水平不一,管理使用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因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前已随行政机关参与了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故本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单位范围明确为省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公务出行仍按原有方式保障,不在本次改革范围之内。
(二)关于改革节支率标准。确保节支是改革的基本前提。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做法,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必须达到7%以上,即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较改革前降低7%以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测算,并随同车改方案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改革方式。中央事业单位车改方案中,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车改方案实施改革。经与负责省直国有企业车改的省国资委协商,我省《指导意见》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因省直各公立医院处于重大改革前夕,单位性质暂未确定,且其经费来源绝大部分为自收自支,财政拨款极少,因此我们允许省直公立医院参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有关政策实施车改。此外,湖北日报社和省广电总台均为省委省政府直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征求其意见后,其机关本级也按国有企业有关政策实施改革。
(四)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方式。对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不含下属事业单位),《指导意见》明确其可参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政策实施车改,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参照了中央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做法;二是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去湖北日报社和省广电总台外,仅有省农科院与省社科院两家,其工作性质与省直各行政及参公单位较为类似;三是这两家单位机关本级过去在车辆配备上一直按党政机关标准执行,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允许其参照党政机关实施车改。
(五)关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核定车辆。对于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我们采取了“自主核定、编制管理”的改革政策。其中,自主核定指的是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自主核定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车改办从严从紧审批;编制管理是指各单位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省公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按程序办理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手续。采取这项政策主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复杂、职能不同、工作各异,对车辆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参照党政机关统一标准核定保留车辆,只能采取各单位自主核定保留车辆、省车改办审核把关的改革方式;二是由于过去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未纳入编制管理,在车辆配备、购置更新和使用管理上有不尽规范之处。为加强事业单位公车管理,省车改办决定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契机,将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车辆全部纳入编制管理,车辆统一审批、集中购置、从严更新和依规报废,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用车行为,降低事业单位车辆运行成本。
(六)关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界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为搭载了固定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业务用车为专用于保障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车辆,不得用于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用途,不得固定和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
(七)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保留车辆规范管理。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完成后,所有保留车辆将参照党政机关的做法,统一更换公车号牌并喷涂专用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巩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成果。
(八)关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贴发放范围。和党政机关不同,中央、兄弟省区市以及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补贴发放范围均控制在极小范围内,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只能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所配车辆后,可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除此之外,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从严从紧核定,并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采取这种改革方式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众多,车辆配备又较少,为确保改革节支率达标,只能从严从紧控制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二是对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车改后其实物保障工作用车被取消,为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受影响,我们规定这一部分人员可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三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出行频率等各种因素明确特定岗位,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经从严从紧审批后,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九)关于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为清晰界定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我们参照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其中第六条明文规定:省直机关及市州厅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8。根据这一标准,同时考虑到省直事业单位工作实际,我们明确省直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为:省直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以及省直副厅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更新标准。由于改革后省直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因此其配置更新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审批,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关标准,其中业务用车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1.8升、购置价格(不含税费)不超过18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十一)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处置。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原则上参照省级党政机关有关做法,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但和党政机关不同的是,事业单位类别各不相同,经费来源既有财政拨款,也有自收自支,因此不适宜参照党政机关做法将处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保留工作用车。对于领导干部保留工作用车,我省在实施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执行政策较严,省直二级行政参公单位主要负责人均未保留工作用车。鉴于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为二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应配备工作用车。但考虑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有各大医院及大专院校,其主要负责人对工作用车需求较为紧迫,完全取消其工作用车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允许少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保留工作用车,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从紧审批,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十三)关于市州县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分兄弟省区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做法,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改革方式,即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市州及县市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地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可参照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关于改革工作责任分工。为确保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稳步推进,《指导意见》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做法,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任务进行了分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总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留车辆核定与取消车辆处置,省编办负责参改事业单位分类与在编人员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按政策督促做好省直各事业单位车改后的预算管理工作,省人社厅负责指导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做好车辆处置及公车号牌更换的协调工作。
(十五)关于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完成时限。根据中央车改办有关要求,为确保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顺利推进,我们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直事业单位的车改工作。市州县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应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在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