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浏览次数: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落实财务收支管理责任,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经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审批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收入和支出(含借款)的审批,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财务收支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收入审批管理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六条新生入学和学期初的各项政策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财务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和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拟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科研、培训、出租资产等工作开展产生的收入,须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并提前与财务处协商,确认票据类别、收费项目等内容。

对各类其他收入,有关单位、部门应向财务处提供合同、协议或确认清单,并确认票据类别、收费项目等内容。

此类经费收入,经业务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对各种临时收费,各单位、部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收费标准依据,或与财务处协商根据政策与事项性质确定收费标准、票据种类等。此类经费收入经业务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九条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审批。

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审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权责一致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三)归口管理原则。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对归口经费的使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四)逐级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级次和审批权限,上级须在下级审批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五)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执行全口径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如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执行,须在执行前报财务处按程序审定后实施。

(六)特定审批原则。对重大支出、保密或其他特殊事项支出实行联合审批、指定人员审批等审批方式。

(七)豁免审批原则。对有严格内控的特定经济事项,免于办理大额审批手续。

(八)绩效管理原则。经费使用除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外,还需保证经费支出绩效评价与原定绩效目标相符,保证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人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审批分为五个层级,包括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组(团队)、各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五个层级。

第一层级: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组。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审批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批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批人。如使用归口经费,则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步审批。

第二层级: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经费支出和预算方案的经费审批人,审核归口管理专项经费中规定额度以上支出的经费审批人。

第三层级: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分管经费支出审批工作,是规定额度以上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

第四层级: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对规定额度以上经费支出审批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层级:党委会。党委会是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进行最终集体决策,对规定额度以上、特别重大或者特殊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的经费支出事项,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进行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经费审批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部门的领导集体,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收支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各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可以根据本单位、部门内部分工,要求其他分管副职或其他人员对其分管工作的财务支出先行签署审批意见,再依据其审批意见进行审批。

第五章经费支出类型与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依据“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行使审批权限,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融资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按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批准。

不可预见费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批由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校长按不可预见经费管理权限进行预算立项或调整审批,经费支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经费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学校年度预算的审批:财务处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预算工作的程序及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各预算责任单位、部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财务处集中审核,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权限提交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一般经费支出审批。一般经费支出由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一般经费具体包括:

(一)单笔10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评审费、劳务费(不含兼课教师课酬)、教学运行和学生活动经费等;

(二)单笔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各单位、部门预算内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包括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的结算资金、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

(三)其他一般经费。

第十七条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大额经费支出由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按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大额经费具体包括:

(一)单笔10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评审费、劳务费(不含兼课教师课酬)、教学运行和学生活动经费等;

(二)单笔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各单位、部门预算内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包括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的结算资金、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

(三)其他大额经费。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支付按“经费预算控制,支付申请提交,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预算内的10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二)单笔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及专项资金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2.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经费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须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4.单笔(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执行。

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第十九条“三公”经费审批。“三公”经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

公务车运行费由公务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三公”费用由业务工作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豁免审批的经费支出。以下经济事项免于办理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或大额资金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批或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支出:

(一)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教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和补贴;

(三)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

(四)应交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上缴款项;

(五)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等各类专用基金;

(六)学校按月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

(七)银行债务和专项债券利息支付;

(八)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上述资金单笔超过1000万元,须由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及项目预算,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借款及借票审批。学校办理因公借款、借票业务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因公借款,由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公借款,由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采购项目的预付款视为因公借款,按一般经费、大额经费支出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因私借款。如因特殊原因办理个人借款,需提供包含还款方式、还款时限等内容的承诺书,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根据学校集体决策意见进行审批。

借款单位或个人用款后应及时报账,在借款未结清前一般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借款不允许跨会计年度,特殊情况不能报账的,年底接到财务处催款通知后,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 原因,提出报账时限,经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否则,其借款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步扣回。

借出票据要经过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票据作废填写“作废”标志,并保证作废票据齐全。

第二十三条代管经费的审批。代管经费包括党费、团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等费用。代管经费由申请委托代管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按代管经费专项支出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审批。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贷款的审批。学校贷款管理严格依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原有银行债务情况及资金供求状况,定期制定贷款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用途及进度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校长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学校利用事业经费偿还贷款本金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期偿还贷款及提前偿还贷款均需报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退款审批。学生退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退款。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定批准的批量退款,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执行。审批学生退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退款人员退款时要填写领款单,连同缴款收据、会签意见或会议纪要(批量退款)等作为退款凭据。

往来单位退各类保证金(含设备和工程类质保金、其他保证金),可不提供学校开具的质保金票据,但收款单位必须向学校开具收据。各类质保金退款报告由原开支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遗失报销审批。丢失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票据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注明车次(或航班号等)、旅程、金额,并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公务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其他审批事项:

(一)涉及校领导(不含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的经费支出由经费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同时涉及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经费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费支出由学校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由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长期外出学习或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委托单位、部门其他领导负责经费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同意后,将书面委托书(原件)报财务处备案;

(四)如涉及使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则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须提交至相应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若所办经济事项有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议的会议纪要,办结的经济事项与会议纪要中所列经济事项一致,且所报销金额不大于会议纪要中所批金额,则报销的原始凭证由事项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经费审批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支出审批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手的经费支出业务应报上一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审批。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当事人在履行各自的财务签字程序时,所写字迹一定要清晰可辨,不能使用艺术字。

第三十一条经费支出审批人在审批时应写明意见,同时签署姓名、时间和开支渠道。若允许报销、借款或退款金额小于原始凭证实际金额时,审批人必须注明开支限额。

第三十二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凭证,按照原始凭证粘贴要求规范粘贴整齐的,最终审批人只须签批允许报销的发票总额(大小写齐全)和张数,视同已履行正常签批程序,但经办人必须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将经费审批人的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经费支出审批人和经费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以虚假业务、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

(二)与相关规定支出范围与比例不符的;

(三)将单个项目拆分立项或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审批和财务监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经费支出审批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支出的发生与项目业务没有任何相关性;

(三)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四)其他违规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校内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 、部门 、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勘测设计院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暂行办法》(长院〔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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