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10-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学校资助工作整体、有序开展,依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和《关于湖北省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依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中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内学生资助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发放、报销等情况的财务管理,并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单位、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校内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和认定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学生处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计提以学校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教育事业收入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足额提取。

第七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的预决算管理。当年度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与当年度预算同步执行,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提而不支,不得超范围支出。

第八条 计提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奖优助困、资助育人”原则,按照“足额提取、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方式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循审批流程,票据真实合规,附件完整规范。资金使用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收支审批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执行。

第十条 各类补助资金的发放要直接汇入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或校园卡。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资助经费挪作他用。财务处、学生处在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和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得将学生管理经费冲抵校内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类。主要用于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后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学生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支出,具体包括:

(一)生活补助:对因自然灾害、社会群体(公共卫生等)事件、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突发意外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交通与学费减免: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假期返乡交通补助,对符合政策的残疾军人子女、孤残学生等特定群体按规定减免学费;

(三)保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购买大病医疗保险,为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应急帮扶:对因自然灾害、社会群体(公共卫生等)事件等受影响的学生,临时提供学习保障等应急支出。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励类。对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或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校级奖学金等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学生竞赛奖励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补助类。主要用于学校组织调研走访困难家庭学生时产生的慰问金或慰问物资支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支出及学生竞赛资助等支出。勤工助学补助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竞赛资助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资助育人类。主要用于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建设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展型资助教育支出:在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帮扶、就业创新创业培训、暑期社会实践、育人研学活动等资助育人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政策宣讲、榜样评选、主题活动等产生场地租赁费、物料制作费、劳务费、调研走访困难家庭学生的交通费等支出;

(二)能力提升培育支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培训、技能考证辅导等产生的师资聘请、教材购置、场地搭建等费用;

(三)其他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产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类。主要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等;学校结合实际确定的与学生资助和资助育人密切相关的支出项目。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发放等全过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专项核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计提资金等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完善核查回访制度:学生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定期开展资助对象资格复核,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核查回访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虚构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资金,将失信行为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湖北省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若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但在以前年度未及时处置的,可追溯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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