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2011〕27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形势和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
(二)组织召开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并抓好落实;
(三)领导和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体系,推进制度创新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和组织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七)带好班子,管好队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院党委二十一条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党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指导和支持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学院主要领导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全面的责任和首要的责任,是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一)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二)全面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以及中层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
(三)领导和协调全院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四)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支持和参与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五)组织、指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六)模范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督促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每年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四)积极支持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相关案件的查办工作;
(五)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院实际,调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和任务分工。
第九条 学院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三)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配合学院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完成涉及本单位(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
(二)协助党委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院党委二十一条实施办法不折不扣落实;
(四)加强对各单位(部门)的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正职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院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学院纪委牵头组织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中层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长党〔2010〕32号)同时废止。